3月3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中介行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其中提到几个重点:
1、中介线下看房等业务活动,应严格遵守市疫情防控管理要求,通过“i深圳”平台如实申报,行为轨迹清楚、体温正常,取得业主书面或电子版本授权委托。
2、物业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阻扰符合条件的中介带看,中介需合理控制看房人数及带看次数。
3、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充分利用VR及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开展线上委托、看房、交易等服务。
4、因疫情原因导致二手房委托、买卖、租赁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友好协商。
通知全文: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有序推进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复工复产,根据《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优化强化社区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线下看房等业务活动,应严格遵守市疫情防控管理要求,通过“i深圳”平台如实申报,行为轨迹清楚、体温正常,取得业主书面或电子版本授权委托,持有效《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服务牌》,经卡口工作人员按规定确认后方可进入社区小区。
二、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人员应为业主或租户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便利,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阻扰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管理要求,合理控制看房人数及带看次数。
三、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充分利用VR及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开展线上委托、看房、交易等服务,各类线上服务活动应严格遵守我市房地产经纪、租赁活动相关管理要求。
四、因疫情原因导致二手房委托、买卖、租赁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鼓励合同各方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五、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按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等规定办理经纪机构备案手续,相关从业人员应进行实名登记。
六、各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相互配合,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对违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